外籍教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籍教师(下称外教)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局关于《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外教管理工作应围绕学校开放式、国际化的办学方针,着力于重点专业、重点学科、重点科研方向的建设和发展,不断优化学校外教的数量和质量,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的提升,提高学生外语水平,开拓学生国际化视野,营造国际化办学和文化氛围为目标。

第三条 外教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多方招聘,择优录用,依法聘请,强化管理,用其所长,讲求实效。

第二章   管理职能部门

第四条外教管理工作隶属于校国际合作交流处统一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全面统筹外教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外教招聘,组织外教的应聘考核和合同签订,办理外教来华手续,核定发放外教工资。

2.负责对外教进行外事纪律教育,严格要求外教遵守中国法律、依法执教。

3.维护外教的合法权益,确保外教在校期间享有国内员工的同等权利。

4.协调、考核各聘用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外教的聘用管理,确保学校外教聘用的效益。

第五条外教的教学、科研、生活管理及福利发放由教务部、人事部、聘用单位、科研部、后勤部与资产管理部、工会等各职能部门配合完成。

第三章  聘用

第六条 聘用条件

外教年龄原则上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需三甲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专业类外教需具有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和相关工作经验;语言类外教须具有学士以上学历,优先考虑具有国外教育工作或相关语言培训工作经验者。

第七条 聘用程序

1.每年5月份之前由各聘任单位将该年度外教需求计划和本单位用人计划一同向人事部上报,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到各单位进行调研确认,经教务部、人事部审核,报送主管教学、人事和外事的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会同人事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物色人选。外教年度需求计划,应包括如下几方面:

1)聘请外教的岗位数量、岗位职责、业务水平要求(含资质、知识经验结构等要求);

2)外教的工作任务(教学课程描述、教学时数、教学对象、科研任务及其他等)

2.申请应聘外教需提供以下信息与资料:

1)个人履历,含详细的个人信息、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

2)个人陈述,含应聘理由、工作设想等;

3)护照复印件,如有家属随行,须提供随行家属的护照复印件;

4)学历或学位证复印件;

5)前任雇主的推荐信,说明雇主和应聘者的工作关系以及应聘者之前的工作内容和表现;雇主个人简介;对已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须提供原聘请单位出具的盖有主管专家工作部门公章的推荐信;

6)我国对外使、领馆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7)其他资料:经我国对外使、领馆鉴发的无犯罪证明;个人保险单复印件;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等。

3.由国际合作交流处通过资料审核、工作经历调查、电话口试或视频面试等形式,初选出符合应聘条件的遴选对象。

4.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组织所在教学单位、人事部、教务部相关人员及在职外教代表共同对符合应聘条件的遴选对象进行面谈、电话口试、视频面试、试讲,出具综合测评意见,并提出拟聘人选、工作任务和薪酬待遇的具体建议。

5.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将最终聘任人选及方案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即可协商签订合同和办理聘任手续。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八条 学校实行合同工资制,具体工作任务以业务合同规定的内容为准,外教的薪酬待遇以聘任合同中双方协商而定的内容为准,学校将定期对外教进行工作考评,按时向考评合格者发放工资。

第九条 薪酬结构和标准

1)薪酬结构

学校外籍教师薪酬待遇由基本工资、课酬、福利费、岗位补贴、住房、医疗保险等六部分组成。

2)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参照武汉市高校聘请语言类外教工资的平均水平,目前标准:本科外籍教师5700/月、硕士外籍教师5900/月。专业类外教工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报领导审批同意。

鼓励符合聘任要求的外教长期在学校任教,根据其年度各项工作测评情况,酌情提高外教续聘期限内的合同工资。

3)课酬

课酬指外籍教师在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量以外的教学工作,应取得的超课时课酬,超课时课酬的计算按照学校教务部规定的专职副教授、教授课酬标准执行。

4)福利费

福利费包括伙食补贴、过节费、女职工卫生费和防暑降温费等。参照学校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5)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包括水电补贴、交通补贴和旅游补贴。

1.水电补贴按照300/月标准发放。

2.交通补贴和旅游补贴:聘期为一学年以上的外教(不含随行家属),每年合同期满后可凭票向学校报销国际国内交通和旅游费用。其中欧、美、澳洲等国外教报销总额不超过10200元,亚洲外教报销总额不超过6200元;聘期在一学期或一学期以上但不足一学年的,欧、美、澳洲等国外教报销总额不超过5100元,亚洲的外教报销总额不超过2550元。

 ‍6)住房

学校将为每位外教人员提供校内弘德楼住房一套。房屋管理参照学校后勤管理部住房管理规定执行。

7)医疗保险

学校为聘期一学年以上的外教(不含随行家属)在中国购买包括大病保险和住院保险在内的专项医疗保险;聘期不足1学年的外教,应在来华前自行购买境外医疗保险。

第十条薪酬发放办法及流程

1.每月25日前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供当月外教工资明细,处长签字后交人事部,人事部审核无误后于当月月底前报财务部核发。

2.外籍教师一个聘期内(一般为12个月)工资按十个月发放。聘期内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需在外教办完离校手续,缴清各类费用之后发放,费用未缴清者,将从其该月工资扣除。

3.工资为含税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由学校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教人员实际所得工资为总工资扣除学校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第十一条聘期为1学年以上的外教可享有学校工会会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外教同时参加学校教工的学年综合考核,考核优秀或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外教,学校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聘期为1学年以上的外教需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业务合同、管理合同。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组织外教合同的签订、存档,并协调、监督合同内容的落实。

1.聘用合同需使用国家外专局统一印制的框架性合同,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代表学校与受聘外教签订,内容需包括聘期、工资数、双方基本职责、违约责任等。

2.业务合同需根据本办法第六章的内容,由聘用单位负责拟定并与受聘外教签订,内容需包括聘用双方在业务方面的职责。

3.管理合同需根据本办法的主要内容,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拟定并与受聘外教签订,内容需包括外教应遵守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业务合同和管理合同为学校实施外教合同管理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外教工作业务考核与综合评定的参照标准。

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外教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一旦签订合同,聘用单位则应将其视为本单位员工予以管理,如发生违约应及时通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协调。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外教的业务管理由聘用单位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在日常管理上配备外教联系人,在生活上配备学生助理,在业务上积极为外教寻找合作教师,努力为外教在教学、科研、生活、活动组织等方面提供帮助,并确保对外教做到“要求明确、管理有效、信息畅通、服务到位”。

第十七条聘用单位在与外教签订业务合同时需明确:一年期外教每学年需工作周数,工作内容需包括课堂教学(语言类:16课时/周,专业类:14课时/周)、课外活动(2课时/周)、学术讲座(1/学年)及参加聘任单位的工作讨论和经验交流。

第十八条聘用单位应根据外教的业务专长,组织外教参与教工培训、业务咨询、外事宣传、文字编辑、双语课程开发、外文网站建设、外语角活动、学生预约辅导、竞赛指导等课外活动,并协助学校、聘用单位拓展对外合作交流。

第十九条聘用单位应充分挖掘外教的科研能力,鼓励外教以聘用单位教工名义发表学术论文,协助外教申报科研课题,利用外教的资源开展学术科研交流合作。

1.外教可申报校内科研课题和教研课题,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有特殊科研涉密安全要求的项目除外)。

2.外教在完成合同内的教学科研任务外,同样享受科研奖励。

第二十条聘用单位应在外教上岗前负责向外教介绍本单位情况及明确具体业务要求,到岗后加强与外教本人的联系沟通,定期组织工作交流。

1.向外教说明聘任单位的人员组成、专业设置、科研工作、业务要求等情况;

2.及时通知外教校历安排、法定假日调休、课时安排、教室分布及学校相关信息;

3.邀请和要求外教参加教学教研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4.鼓励外教与本单位教师、学生正常友好交往,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以开放式引导和规范化管理相结合,对外教进行教学管理。

1.于每学期开学前向外教介绍所教授课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明确所开设课程的主要内容、教学目标、授课对象,提供教学大纲和计划范本、必要的参考教材和教学用品。

2.有效地组织外教与合作教师的教学合作,确保外教的教学有效地融入学校的教学体系,同时使合作教师的业务水平得到提高。

3.鼓励外教自主编制新教材和拟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但需在开课前要求外教进行提交,经审定同意后方可使用。

4.长期做好外教相关教学资料的收集、归档和利用,在充分吸收外教优质的教学经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培育新课程或精品课程。

第二十二条 外教应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做好教学科研工作,接受学校和聘用单位组织的工作检查和督导。

1.外教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教学,认真备课,按时撰写并提交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案及其他各类教学资料。

2.鼓励外教引进国外先进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引进使用优质的外文资料,但不得以教学名义在课堂中传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

3.加强学生考勤和课堂管理,认真布置并批阅作业,按要求完成相关命题、阅卷和成绩登录,充分完成课外活动的工作要求。

4.注意仪容仪表,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课。因病或事假要提前向聘任单位履行请假和调课手续。

5.不得擅自承担校外的兼职工作。如有需要,应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保证兼职不影响在学校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应协同教务部、聘任单位对外教(含兼职外教)的业务表现进行多方面的检查评估,并将各项结果作为外教继聘、奖励及提薪的主要参考依据。

1.每学期由教务部、教学督导团对外教进行与国内教师相同的教学检查;由聘用单位组织同行教师听课评课和学生综合测评,全面了解外教授课与学生学习情况,向外教进行情况分析和意见反馈;出具满意度调查表、学生评教表、教学质量评价表、日常听课记录表、学生综合测评表,报送国际合作交流处。

2.每学期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协同聘用单位对外教参加课外活动的情况,采用课外活动评估表进行认定登记,并进行相关调查评估。

3.聘用单位应在外国专家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根据外教业务上的综合工作表现,对其进行聘用效益评估,向国际合作交流处填报效益评估表,给出续聘意见,对于外国专家在聘用期间做出显著贡献的,要写出专题报告。

第七章 日常生活管理

第二十四条聘期一学年及以上的外教,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提前十五日提出申请,后勤部与资产管理部统筹安排入住外教公寓或发放住房补贴(自行安排住宿)。外教入住外教公寓时,由聘任单位派人协助外教办理入住手续(领用公寓钥匙、确认公寓用品清单等)。

1.学校提供的外教公寓为二室一厅住房(具备厨房、卫生间),配备基本家具、空调(含取暖设备)、彩电、冰箱、电话、网络、卧具、及简单厨具等。若外教对外教公寓有其他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应以上述标准进行折算,超出部分由外教承担。

2.自行安排住宿的外教可向学校申领住房补贴,发放额度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短期聘用的外教,确须安排住房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提前十五日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后勤部根源房源情况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后勤部应在外教入住前检查、修护、完善外教公寓内应有的各类家具家电,做好入住前的卫生清洁。外教入住时,派人陪同讲解和说明公寓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外教离校时,派人检查公寓内各项家具家电是否丢失或损坏。

第二十六条外教入住公寓后如有维修要求或对服务、设施等不满应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出,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协调后勤部与资产管理部解决,聘用单位派人(学生助理)协助。

第二十七条校内外教宿舍的安全保障工作由保卫部负责,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国际合作交流处配合完成,需定期对校内外教宿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做好防火防盗及其他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外教入住公寓应遵守如下规定:

1.不得私下更换公寓,不得把公寓转借或出租给他人。

2.注意节水节电,公寓内的水、电、电话、煤气费由学校提供总额为人民币300元的免费额度,超支部分需自费,由学校统一从工资中代扣。

3.需保持公寓内环境卫生,公寓内设施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如因个人照管失误造成丢失或损毁,需照价赔偿。

4.外教合同期满离校前, 聘用单位应派人协助其到后勤部与资产管理部办理退房手续(检查设施、归还钥匙等)。

5.应保持寓所安静, 避免大声喧哗, 以免影响他人工作或休息;如因朋友聚会等造成嘈杂,请事先与协调好邻居,团结邻里,避免矛盾。

6.为了保证外教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所有来访人员正常会客时间为每天的8:0023:00;来访外国客人如需在此公寓内留宿(最长不超过一周),应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报告,经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后方能留宿;且中国客人不能在外教宿舍留宿。

7.注意防火防盗和谨防意外事故,如有情况发生,请立即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报告;重大事故,请及时报警。

第二十九条 外教到校后,聘用单位应派人协助外教办理校内各类报到手续,熟悉校园环境和周边生活环境。

第三十条国际合作交流处和聘用单位应为外教组织相应的节庆活动和联谊活动,邀请外教参加校内师生的各类文娱、体育活动,可根据外教的意愿,安排一些节假日参观旅游活动,丰富外教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八章 出入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办理所有外教的报批手续。

1.在外教与学校正式签订工作合同后,方可向省教育厅申办来华工作许可及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书。

2.外教入境到达学校7天内,必须前往当地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临时登记。

3.外教抵汉后,国际合作交流处将为外教办理签证、健康证、保险等在华居留相关手续,所产生的手续费由学校代为支付。办理期间,外教应对因此没有证件在身带来的不便表示谅解。

第三十二条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将外教的基本信息及出入境情况报送保卫部,由保卫部负责上报相关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外教在汉任教期间,如有离汉或出境旅游探亲应经聘用单位同意后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出申请,报告事由、去向和返回日期,经批准后办理好调课手续,并于返回当日向国际合作交流处和聘用单位报到。未经申请同意,擅自离汉外出者将视为违约处理。

第三十四条外教与学校解除合同关系后(期满无续聘或违约被终止),国际合作交流处将收回其外国专家证,并要求外教配合提供护照,将其工作签证和居留许可进行相应变更。

第三十五条外教应在与学校解除合同关系后的10日内离校,离校前应到校内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退还外教公寓,缴清各类费用,归还借用笔记本电脑、学校IC卡、图书资料等。

第三十六条外教应在学校为其离职办理的签证或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内出境,逾期者将构成非法居留,需自行承担出入境管理机构的相关处罚。

第三十七条外教在学校离职后,如因需在国内其他单位任职,可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供新的聘用证明,申请延期办理或另行办理签证与居留许可变更。

第三十八条如护照、居留许可等证件遗失,应及时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报告,再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协助本人补办,费用自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为计划内聘请的外教提供抵汉、离汉时的接送服务。外教抵达及离任时由聘用单位派人接送,必要时国际合作交流处可以协助。

第九章 综合管理

第四十条外教上岗前需要接受国际合作交流处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主要内容为:

1.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宗教政策等;

2.文化差异、地方风土人情、风俗习惯;

3.学校基本办学情况及校园教学生活基本相关信息;

4.学校关于外教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外教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尊重我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得在教学场所和其他公开场合,以任何形式宣传宗教、发展教徒,不得以调查或其它的形式进行有煽动内容或危害我国安全内容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为了加强外教的身份认同管理,外教需按要求佩戴校徽和参加重大校级会议活动,使用统一标识的名片、校内邮箱、校内网络平台作为工作交流的工具和渠道。

第四十三条外教除享受中国法定的节日休假,经聘任单位同意,还可向国际合作交流处申请病假和事假,具体如下:

1.外教请病假,应当凭学校指定医院医生的证明。病假在三十天以内的,薪金照发。三十天后,学校有权解除合同。    

2.外教请事假经聘方同意,然后按日扣发薪金。在合同期一年(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未经聘方同意擅离职守,旷职一天,扣发三天薪金:旷职三天的,按违反合同处理,须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外教可以通过申请担任小组长或兼职工作人员等形式参与学校的外教招聘管理、对外交流拓展、教学科研指导等方面工作,薪酬待遇另行商议。

第四十五条 对于外教聘用和管理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通过各种方式予以补贴、表彰和奖励。

1.综合表现突出的外教将授予“优秀外籍教师”称号,并推荐参与武汉市政府优秀外国专家奖评选和学校优秀教师的评比,获奖者将予以表彰及物质奖励。

2.外教联系人、合作教师、学生助理可以分别申请减免工作量或超工作量补贴、勤工助学工资。

3.评选外教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及物质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际合作交流处、人事部。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属于国际合作交流处、人事部,原太阳成集团tyc234cc主页外籍教师薪酬管理办法》(校人事〔20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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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交流处 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