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等应用型人才,根据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下称《标准》)、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以及省教育厅、体育局关于实施《标准》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学生体育教学的目标是通过体育课堂教学(含体育理论知识教学)、课外活动、课余运动训练与竞赛、校外活动等途径,形成课内外、校内外有机联系的课程结构。通过合理的体育教学和科学的体育锻炼,以增强体质,增进健康和提高体育素养,促进学生的身心和谐发展。
第三条我校学生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本科必须完成四个学期体育必修课程,专科必须完成两个学期体育必修课程;另外,每年必须参加《标准》的测试,具体时间由公共基础课部统一安排。
第四条身体有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而不适宜参加剧烈运动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市)级及以上医院的医务鉴定,在开课一个月内,送至所在学院和公共基础课部签署意见,并报教务部审批,以决定是否可以免修体育课程。
第五条体育课程成绩每学期评定一次,以运动技术、基础素质、理论及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具体比例由基础部确定。无故不参加体育课某单项测试或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体育课综评成绩不予评定或评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按时参加体育课各单项测试,其体育综评成绩不及格者,允许在下学期开学后的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本科生可随下一年级学生修读并参加重修考试,专科生毕业前可再清考一次。体育成绩最终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七条体育课教学必须有完整的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每个单项都应有具体的、固定的教学内容,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增减项目或内容;教师组织实施教学之前,应向教务部、公共基础课部提交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案(复印件)。
第八条体育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按时上下课,不得提前结束课程,不得随意停课、调课,不能缩减课程项目或内容,确保教学内容的圆满完成;如有违反,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教务部、公共基础课部根据任课教师提交的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案等,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的检查、监督,促进体育教学质量提高。
第十条体育课程必须有对应的课程考试大纲,每个单项都应有对应的、固定的考试安排,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增减考试项目、调整考试时间和标准;
第十一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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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