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等应用型人才,根据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下称《标准》)、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以及省教育厅、体育局关于实施《标准》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体育教学的目标是通过体育俱乐部教学(含体育理论知识教学)、课外活动、课余运动训练与竞赛、校外活动等途径,形成课内外、校内外有机联系的课程结构。通过合理的体育教学和科学的体育锻炼,以增强体质,增进健康和提高体育素养,促进学生的身心和谐发展。
第三条 根据我校本专业教学计划,本科必须完成四个学期体育必修课程,专科必须完成三个学期体育必修课程;另外,每年必须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具体时间由体育课部统一安排。
第四条 身体有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而不适宜参加剧烈运动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市)级及以上医院的医务鉴定,在开课一个星期内,送至所在学院和体育课部签署意见,并报教务部审批,同意后可以参加体育保健班课程学习。
第五条 体育课程成绩每学期评定一次,以专项技术、身体素质、理论及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具体比例由公共课部体育课部确定。无故不参加体育课某单项测试或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体育课综评成绩不予评定或评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 按时参加体育课各单项测试,其体育综评成绩不及格者,允许在下学期开学后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本、专科生必须参加体育重修班学习并考试,重修考试合格者才认定该课程合格,重修考试不合格者可继续参加重修至该课程合格为止。本、专科生体育综评成绩0分的学生直接参加重修班学习。体育成绩最终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七条 体育课教学必须有完整的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每个体育俱乐部都应有具体的、固定的教学内容,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增减项目或内容;教师组织实施教学之前,应向教务部、体育课部提交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
第八条 体育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按时上下课,不得提前结束课程,不得随意调课、停课,不能缩减课程项目或内容,确保教学内容的圆满完成,如有违反,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教务部、体育课部根据任课教师提交的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等,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的监督、检查,促进体育教学质量提高。
第十条 体育课程必须有对应的课程考试大纲,每个俱乐部都应有对应的、固定的考试安排,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增减考试项目、调整考试时间和标准。
第十一条 本、专科学生每年必须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不合格者不予毕业。不合格者毕业前体育课部将集中组织补测一次,还不合格者不予毕业。具体标准由公共课部制定,教务部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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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6日